“碳汇+”生态司法保护绿水青山
29.01.2016 12:17
本文来源: 法院
为保护这一方水土,2010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全国首个中级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多年来,秉承着“绿色发展”的理念,漳州法院投石问路,坚持一步一个脚印,持续创新预防教育、专业审判、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等工作机制,努力打造“保护、打击、修复”的“碳汇+”生态司法新格局。在2015年11月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漳州中院被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记者日前来到漳州进行实地调查。
“碳汇+”司法渐成共识
漳州生态司法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碳汇+”二字。 “碳汇+”,原意为“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那么,它和漳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有着何种密切的联系?
龙海市林下国有林场,是漳州城郊最大的生态公园,也是市民们体验森林文化、感受生态文明的“绿芯”。3年前,由漳州中院主导的全国首家生态资源审判“碳汇+”教育基地挂牌成立。在这里,由生态法官们精心参与设计的“碳汇+”司法展示、“碳汇+”沙龙、“森音”视频教育等多个主题馆,立体化、多层面传播着低碳文化、碳补偿、司法保护等新理念。
在“碳汇+”司法展示馆内,一辆绿色的森林“碳汇+”体验车异常醒目,驾驶室内配备了精密的电脑装置,体验者只要脚踩油门即进入模拟开车运行状态,而电脑屏幕则实时显示汽车行程公里数及产生多少二氧化碳量。
“形式很新颖,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什么是低碳生活”“污染环境也可被处以刑罚”……在去年6月的第三个“全国低碳日”,30多名学生走进教育基地体验“碳汇+”过程,他们在实地参观并体验了“碳汇+”司法理念后发出这样的感慨。截至目前,慕名前来基地参加的干部群众多达1000多名。
依托“碳汇+”教育基地,漳州中院与市委党校共同制定《联合开展生态文明法治教育的实施方案》,将生态知识纳入主课程,推动党员干部在决策时,将生态问题摆在首位,树立“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与此同时,漳州中院还与林下国有林场签订2000多亩的漳州法官生态林管护协议,与生态环境致害人“补种复绿”生态修复区,形成“碳补偿”实践区,促进植树减碳、复绿储汇。如今,该教育基地已成为漳州法院传播绿色知识、普及环保理念、实践碳补偿的重要阵地。
近年来,漳州市两级法院始终将“碳汇+”理念贯穿于环境资源审判的全过程,先后举办三届“生态文明与法治保障”研讨会,在理论层面上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此外,还深入企业发送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选、开展污染企业专项整治法律指导和政策解读、环境资源审判巡回办案等,以“碳汇司法、绿色发展”的理念服务保障漳州“田园都市、生态之城”建设。
漳州中院院长吴钟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不管是发展经济,还是环境执法、环境司法,都要秉承环境保护优先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共建共享,以更高的站位服务保障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专业审判释放红利
绿色发展不仅是理念问题,更是一个实践课题。2010年5月,漳州中院率先成立生态资源审判庭。随后,11个县(市、区)基层法院相继完成生态资源审判机构的建制,实行涉生态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5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涉生态案件1624件。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机构,首先是有效打破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业务壁垒,其次是有利于准确把握环境案件审判规律,统一事实认定和裁判标准,培养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法官团队。”漳州中院副院长陈志福如是说。
实现环境资源专业化,专业审判机构是前提,配套机制是保障。多年来,漳州法院着力构建专业化审判机制,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从而改变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格局,形成生态资源司法执法合力。近年来,漳州中院与市林业局、公安局等10个部门共建多生态纠纷化解机制,先后设立7家调解工作室,诉前化解生态矛盾纠纷2000多起。
由于生态案件的复杂性,漳州中院还向外借力,通过选任32名生态资源领域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让人民陪审员在具体个案审理中发挥重要的专业评判功能,从而提升涉及生态案件专业性问题上的分析、评判能力。
因鳗鱼大量死亡,鳗鱼养殖户认为系海堤加固施工中土方石料倾入池内所致,遂将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云霄县某镇政府告上法庭,请求二被告承担赔偿损失1000多万元。收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证据评判的专业性,专家陪审员、漳浦县海洋渔业局高工陈永有应邀参审。
法庭上,多方就鳗鱼死亡原因、鉴定机构资质、损失计算标准等僵持不下。
“请问原告,你们养殖鳗鱼的水源哪里来?苗种来自哪里?养殖模式是什么?用什么饲料?发现鳗鱼死亡的时候,水质情况如何?……”在审判席上,人民陪审员陈永有连续向原告提出了12个专业方面的问题。庭审中,陈永有发挥其独有的专业优势,并在合议庭案件评议时提出专业评判意见。最终,漳州中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修复补偿模式创新发展
在生态司法实践中,漳州法院还不断创新“1+N”的生态修复模式和机制,在多年实践、总结、推广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公益林地、水域、海域全覆盖的“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漳州模式。
早在2000年,华安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失火毁林刑事案件中,首创“就地补种复绿”的修复方法。此后,该做法在全市法院陆续铺开。
2004年,南靖县人民法院以判决书附上“补植令”的形式规范补种复绿工作,并相继推出“抚育令”“修复令”等形式。此后,“补种复绿”的范围也从环境损害的原地,逐步拓展到乡镇的郊野公园、城乡绿化带、国有林场及生态公益林。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发出补植令、抚育令57份,责令被告人补种复绿山林面积达1万多亩。全市法院广植生态修复理念,将生态修复的案件适用范围从涉林犯罪案件延伸到涉土地资源环境、水资源环境、涉海洋、空气环境案件中。
2014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漳州法院又创新“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方式。法院一纸判决对因污染环境被问罪的企业业主陈某,要求其购买26.2万尾鱼苗投放九龙江,用于修复被污染的水域。庭审当日,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法院监督员等旁听庭审,对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给予积极肯定。
“此案构建的‘增殖放流’的修复模式,对今后在环境污染案件开展预防性司法、修复性司法、公益性司法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庭长祝昌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治理保护……被破坏的生态修复和保护需要资金的支持。资金从何而来变成关键问题。2014年12月12日,在漳州中院的推动下,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在福建省率先成立运行。该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生态补偿或修复款、企业赞助等,将主要用于公益诉讼提起、司法鉴定、聘请专家、证据采集、环境质量监测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投入等。
漳州中院生态庭庭长刘小玲说:“修复资金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推进公益诉讼向前发展,更为漳州法院实施生态修复模式提供重要支撑。”漳州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做法被国家环保部和中国法学会评为优秀事例奖。
公益诉讼探路前行
2015年7月20日,中华环保组织在福建省提起的第二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漳州中院生态巡回法庭开审。
经庭审调查质证,法庭主持调解,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对厂外的小溪及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生态环境恢复费为15万元。调解协议经30天公示后生效,目前被告已实际履行。
漳州中院生态巡回法庭设在福建省最重要、面积最大的湿地生态保护区云霄县,其职能在于跨区域对全市公益环境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从而为全面探索公益诉讼提供更宽广的实践平台。
有关专家指出,生态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让更多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意识到,运用新环保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让无序生产、无视生态的污染企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而早在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明朗、诉讼主体尚不明确的情况下, 漳州法院就先行一步,率先协调检察院、国土局等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相关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2010年11月,平和县国土局第一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嫌非法采矿的庄家成等3人赔偿国有矿产资源损失138万余元,这是福建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入法后,漳州中院进一步畅通诉讼渠道,积极健全完善受案范围和诉讼程序等相关机制,对公益诉讼所涉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及禁令判决等实践性问题进行探索,鼓励、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有序开展,推动生态公益诉讼改革落地。2005年至今,漳州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4起,诉讼主体涵盖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等,竭力创建环境公益诉讼可复制、可借鉴的样本。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吴钟夏表示,漳州法院将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探索“碳汇+”司法、环境治理的新途径,努力让漳州天更蓝、地更绿、水更净、环境更宜居,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的生态红利。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洪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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