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法院:欲利用真实有效汇款挽回损失 恶意诉讼侵害他人利益败诉
15.10.2014 12:55
本文来源: 法院
本案中,原告认为其在四个月前错汇60万元款项至被告账户中,要求潘某返还该笔款项。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不认识对方。姚某从汇款至起诉之日已过四个月多,竟然既没有向银行提出异议,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该行为十分不符合常理。经查明,原被告双方确实并不认识,但该笔汇款却另有乾坤。该笔汇款系本案第三人詹某(现因犯诈骗罪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为向本案第三人谢某购买价值60万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向原告借款60万元,由原告直接将款项打入谢某指定的收款人即被告潘某的账户中。而谢某将价值60万元的购物卡已交给詹某。后詹某因犯诈骗罪被鼓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未包括本案讼争款。因詹某无力归还借款60万元,故姚某企图通过虚假诉讼,侵害被告潘某的利益来挽回自身的损失。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诉讼的规定。恶意诉讼,不仅浪费对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也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高度重视恶意诉讼案件的审理,要求每一位法官在重视当事人利益诉求的同时,严密防范恶意诉讼,以切实维护司法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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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2014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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