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奸杀女童坐冤狱18年 真凶落网证其清白

02.02.2015  15:16

    1月27日,记者从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彦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李彦明背负两起命案,一起是1994年在内蒙古包头杀害一名小学女生,另一起是2007年在北京杀害一名中年女性。后者由于证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定,而被认定的内蒙古杀人案之前已由另一名男子王本余背负杀人罪名并服刑十八年。

    王本余错案得以纠正,源于北京、内蒙古两地司法机关的不懈努力。

    小女孩被杀,王本余被认定为凶手

    1994年12月16日午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居民周建刚(化名)8岁的女儿周小琳(化名)去上学,但直到晚上也没回来。家人四处寻找不见踪影,于是报警。第二天,警方将有作案嫌疑的王本余抓获归案。

    当年的卷宗,作了如下记载:审讯之初,王本余称是同住的李彦明杀害了小女孩,但两天后他又改变说法,承认自己是凶手。“12月16日中午1点钟左右,我一个人去了二里半红旗卫生院跟前,看见一个年龄大约七八岁的小女孩,拿一个墨色书包,就和她说:‘走,跟叔叔去叔叔家吃糖去。’小女孩就跟我回家了,一进家我就把她扔到双人床上,双手掐住她的脖子。

    几天后,他再次供述:“那天中午,我先后拦住两个小女孩,她们说要去上学。后来又过来一个女孩,我说跟我去我家吃糖去,就领上这个女孩去了我家。当时我就是想奸污她……之后这女孩死了。

    归案后第二天,王本余带领侦查人员在一处公路涵洞内找到了小女孩的尸体。

    1995年3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王本余并走访证人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院认为,认定王本余奸淫的证据不足,要求补充技术鉴定;认定王本余犯罪的直接证据没有,且不能排除李彦明的嫌疑,应传讯李彦明查证核实。

    199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本余辩解称周小琳不是他奸淫杀害的,而是李彦明所为;自己只是帮着把尸体拉上,由李彦明抛在涵洞内。

    王本余的辩护人、包头市昆都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平认为,指控王本余犯奸淫幼女罪缺乏确凿有力的证据,“未从任何物证或被害人身体上提取出一枚被告人的指纹”;李彦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本余为本案从犯,“王本余多次供述与其在一起居住的李彦明是本案真正罪犯”。

    法院判决确认了以下事实:1994年12月16日13时40分许,包头市东河区红海一小幼儿班女学生周小琳上学途中,租房居住在学校附近的王本余以给“吃糖”为诱饵,将周小琳骗入家中,把其按在床上,强行实施奸淫。其间,王本余猛掐周小琳颈部,致其窒息而死。而后,王将周的尸体塞入竹筐,当晚把尸体用人力三轮车拉到东河区王大汉营子包伊公路7.5公里处抛于公路下涵洞内。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7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核准死缓判决。刑事裁定书记载:王本余“没有上诉”。

    真凶落网,案件出现转机

    2007年8月7日晚,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前街60号门外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系37岁的女子杨某某。

    2012年2月13日,该案犯罪嫌疑人李彦明被北京警方抓获。在审讯中,李彦明对杀害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外还交代,1994年底的一天,在内蒙古包头他和王本余合住的平房里,他杀了一个小女孩。他说,之所以起杀心,是因为几天前,一名满身酒味的男子曾追打他,“我跑回家,他也跟着跑进屋里,拿起屋里的菜刀要砍我,还让我跪下。过了几天,我看见打我的男子领着一个小女孩。又过了一两天的一个下午,我在住地门口看见小女孩路过,就把她叫到屋里,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

    他还交代,见小女孩已死,他就把手伸进小女孩的下体……“我把小女孩放到竹筐里,后来王本余回来了,我说我把小女孩掐死了。到了晚上,王本余骑着三轮车,把筐装到车里,我们骑车去了王大汉营子方向,在公路一个有桥的地方,把筐扔到桥下。

    李彦明的交代引起办案机关高度重视。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时任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检察长卢希认为,王本余案为错案的可能性较大,检察机关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决不能置之不管;必须掌握第一手情况,尽快赴王本余服刑监狱听取他的供述及辩解。“要使真正的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该院立即组成调查小组前往内蒙古调查。该院未检处检察官孙威作为李彦明案承办人,全程参与了案件调查和办理。2012年12月,他见到了正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的王本余。王本余向他讲述了案件经过:

    1994年,他孤身一人带着时年6岁的养女王俊,从四川老家来到包头靠蹬三轮谋生,父女二人相依为命。由于他个子矮小,经常受欺负,李彦明常替他打抱不平,两人便成了朋友。后来,李彦明搬到王本余租的房中同住。一天,李彦明被一个人酒后殴打,他为了报复就杀害了这个人的小孩。出于哥们儿义气,他知道李彦明杀人而没有告发,还帮李彦明抛尸。之后,李彦明逃离包头,王本余被抓并被认定为凶手。

    “王本余坚称自己没有强奸杀人,实属冤枉,希望检察机关为他申冤。”孙威说。

    检察官发现诸多疑点

    在对王本余案当年多本卷宗认真仔细研究后,调查组发现,王本余故意杀人案存在一些疑点:

    首先是王本余的供述。王本余案发后共有10次供述,除了2次有罪供述,其他8次均指证李彦明杀人。两次有罪供述也存在出入:一次称在红旗卫生院将周小琳骗走,而周小琳的父亲周建刚则称女儿在学校附近失踪;王本余供称作案时小女孩带着一个书包,而周建刚称女儿的书包在学校。另一次供称,他先后拦截过两个女孩没成功,将第三个女孩周小琳带走;侦查机关查找到的一名证人系一名8岁女学生,这名女生仅证明王本余问她“要钱吗”,并未拦截,另一个被拦截的女孩没找到。

    其次是强奸的证据。王本余供称在周小琳体内射精,但案发后司法鉴定并没有在周小琳体内、体外及衣物上找到精斑。

    再次是李彦明是否有作案时间。王俊和当时的一位邻居作证称,李彦明在案发前已离开包头,故“李彦明不具有作案时间”;另外两名证人则称李彦明系案发后第二天离开,“李彦明有作案时间”。李彦明是否有作案时间,证据间存在矛盾。

    最后是王俊的证言有疑点。她指认父亲王本余杀害了周小琳,所作的两份证言引起调查组的注意:一份有她的签名,一份没有她的签名,“王俊当时只有8岁,作证情形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王本余被刑拘后,王俊被送到福利院,并且改了名字,长大后离开福利院不知去向。2013年3月,几经周折,调查组找到了已经远嫁福建的王俊。王俊回忆,当天李彦明就在家里,她放学回到家找东西时碰了装尸体的竹筐,竹筐的盖子就打开了一点,她看见里面装着一个与她年龄相仿的女孩,“李彦明当时还大声吼了我!”第二天早上,王本余告诉她李彦明被送走了。

    “这证实李彦明有作案时间,也否定了王本余案卷宗中‘李彦明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孙威分析道。

    为核实李彦明有罪供述情况,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委托公安部法医鉴定中心对周小琳伤情形成原因进行鉴定。李彦明坦白周小琳下体伤情是其用手抠形成,而王本余供述称是性交导致。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意见书证明,会阴部损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形成,男性性器官单独作用难以形成。

    “王本余供述的性侵周小琳的行为,不足以造成其伤情,可以排除王本余的有罪供述。”孙威说。

    调查组还到案发地包头市东河区二里半教育巷实地调查,找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证人——崔某。崔某证实,案发前一周,他6岁的女儿被住在王本余家的男子(指李彦明)拦截过,自己当时喝了酒打了这个男子。

    “王本余的卷宗中,并没有崔某的证言证据,可能他当时并没进入侦查视线。”孙威分析说。

    综合全案证据,调查组认为,“李彦明为了报复,将周小琳误认为是崔某之女而杀害。

    “李彦明生性狡猾、手段残忍,具有前科,用假身份证隐姓埋名多年,一直逍遥法外。我们必须担当起法律赋予的职责,查清案件事实,确定真凶,还冤屈者清白,维护公平正义。”孙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