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本月起执行

08.09.2014  11:46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下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重新规范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根据规定,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由同一评估机构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

        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分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省物价局要求,对破产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评估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优惠减免政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或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等将被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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