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7省(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总局验收
近日,辽宁、广西、云南、宁夏、内蒙古、山西、湖南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总局验收。截至12月30日,通过总局验收的省区市公示系统已达19个。
总局验收组认为,辽宁等7省(区)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符合总局信息化技术方案的要求,初步建成了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应用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辽宁省工商局在升级改造原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归集过渡系统和数据中心的基础上,整合重构,增加功能,提升效率,基本建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实现了名称、标准、平台“三个统一”,构建了信息公示、公众查询、部门监管、辅助决策高度集成统一的新型信息化平台,公示系统建设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积极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项目立项申报,经自治区发改委同意,提前安排先行建设资金,为公示系统基本建成打下了坚实基础,赢得了宝贵时间。同时,该局积极与自治区有关单位进行技术对接,保障数据归集路径畅通,最终按照总局要求完成功能建设,并顺利上线运行。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建设,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作出批示,并专程到省工商局调研指导。省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一照一码工程项目”,明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由省政府统筹建设、省工商局具体负责。省工商局对省发改委等14个省直部门开展了信用联合惩戒专题业务培训,确保系统在企业任职限制、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发挥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山西省工商局开发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符合总局格式规范要求,构建了信息归集、信息公示、公众查询、部门监管等集成统一的新型信息化平台;通过改造过渡性公示系统,实现了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数据大集中,有效打破了“信息孤岛”;查询服务功能强大、界面明晰、响应迅速,既是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高速路”,也是企业年报和即时公示信用信息的“直通车”;开发部署了“双告知”、“双随机”、联合惩戒等功能模块,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了有力的信息化技术支撑。
湖南省工商局根据省发改委批复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始终坚持在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汇集上下功夫,切实形成涉企信用信息的全面覆盖、物理集中、及时归集,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目前公示系统已归集公示工商部门涉企信息949.9万条、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10.4万条,系统累计访问量已达3.48亿次。
总局验收组也指出,辽宁等7省(区)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还存在信息归集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归集信息的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系统运行的常态长效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不足,要求辽宁等7省(区)工商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完善系统功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公示系统建设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