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督办的一起非法收购销售死猪肉案判决

29.01.2015  19:48
 
    福建检察网1月29日讯(苏明华 陈建忠) 日前,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督办,由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收购销售死猪肉案法院作出判决,五名被告人分别获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詹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收购死因不明的死猪,雇请吴某、骆某等工人将死猪肉进行加啊和包装,存放在冻库。当冷冻的死猪肉积累到一定数量时,詹某就成批销售出去。
    2014年4月1日下午,詹某指使吴某等人将冷冻的死猪肉运输至冻库存放途中被查获。执法部门分别在冻库和汽车上查获的冻猪肉共计8995千克。经鉴定,涉案冷冻死猪肉的售价达1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等人明知是死因不明的死猪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