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和改装源头治理的通告
为保障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切实推进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工作,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福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和改装源头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达标车提供便民报牌服务,保障市民出行权益
对市民在本市销售商购买的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以及残疾人购买的符合要求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由各区公安机关交警大队采取便民措施,为市民提供报牌服务,充分保障广大市民出行权益。
二、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源头整治
(一)本通告所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未列入本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以动力装置驱动的二轮非机动车辆。
(二)禁止销售(包括在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店外销售)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处以生产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2.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封存或者暂扣车辆,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购买者可要求销售商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3.对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单位,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源头整治
(一)禁止销售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禁止拼装、加装、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四轮、三轮电动车销售整治
本市不得生产(包括拼装、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四轮、三轮电动车,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