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9月起施行

20.07.2015  11:19
  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管理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或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

  为提高上述条款的可操作性,条例同时规定:妨碍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由电信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另悉,美国现有的电磁辐射值防护标准是每平方厘米小于400微瓦,我国现行的标准是每平方厘米小于40微瓦,比欧美各工业化国家更严格。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在制定基站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时,已充分考虑其安全性,有关电信设施的各项技术参数也是按国家标准严格控制的。但由于有关部门宣传不到位,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身也疏于宣传,致使许多民众认为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有不良影响,从而阻挠电信设施建设,甚至破坏现有的电信设施。

  为此,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环保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新架设的电信网、电力网、广播电视网等线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