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营改增“落地”

04.06.2014  22:35

        本报讯 (记者姚瑾)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只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此次电信业营改增主要涉及移动、电信、联通和铁通四家电信运营商。

 

        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3%的征收率。优惠政策方面,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此外,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接受捐款继续差额征税,对部分卫星服务实行简易计税。

 

        福州市国税局提醒,营改增后发生退款、发票开具等问题,相关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实施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此外,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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