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福建样本”解读
30.06.2014 10:57
本文来源: 法院
在这里,“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生态美丽愿景正悄然走近。
历经30多年的探索,从绿色福建、生态福建到清新福建,一以贯之的是绿色施政理念。在此背景下,福建各级法院融入大局、同频共振、依法依规、先行先试,探索司法护航生态环境的清晰路径:
——1982年,率先成立覆盖全省的林业审判庭,打击毁林犯罪,保护林业林权,为守护中国最绿省份筑牢法治屏障。
——2000年以来,随着生态省建设战略构想的实施,全省法院将单纯的林业林权保护拓展到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创新“补种复绿”、联动互动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生态司法保护内涵。
——2008年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更加重视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全省法院着力诉前判后的源头治理,着重生态环境的修复培元,努力打造生态司法保护“福建样本”。
首开专业审判先河
2014年5月23日,福建高院生态环境审判庭获批正式亮相。
同日,一批来自省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权威环保专家,从福建高院院长马新岚的手中接过聘书,组成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智库”。
至此,福建三级法院已设生态庭50个,专门合议庭15个,生态审判人员达285人。
“这不仅仅是对原林业审判庭的简单更名,而是有更深层次的现实意义。”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认为,生态环境审判庭的成立,是健全和完善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创新之举。
“随着环境资源约束趋紧,涉及生态各类案件日趋复杂,原有林业审判庭收案范围较小,除林业外的其他涉生态环境资源各类案件分散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受理。这种模式下,司法尺度不易统一,司法保护功能的合力难以聚集。”福建高院副院长王成全告诉记者,推动生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受理、专业审判”的改革呼之欲出。
闽东山区的柘荣法院率先发力,“领跑”全省。
随着2007年“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落户当地,柘荣法院成立生态环境审判庭,率先对涉及生态环境案件实行“三审合一”。
此后,漳州、龙岩、泉州、三明等地法院,陆续成立专门的生态环境审判机构,集中审理涉及森林、矿产资源和大气、土地、水资源污染等各类案件。一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改革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在全省推广开来。
“这种审理模式在提升环境司法理念、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统一司法尺度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凸显。”
用更专业的人审更专业的案。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案、长汀金闽矿产非法占用农用地开采稀土案……近年来,随着一批百姓广泛关注案件落槌,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规范化的先发优势不断显现。
广植生态修复理念
探索生态修复司法理念,福建一马当先。
早在10多年前,华安法院就对毁损林业资源的案件试行“补种复绿”工作,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的,在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同时,判令其在原先损毁的林地上进行补种。
修复性司法理念指引下的生态“补种复绿”,既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使被损环境得到尽快修复,还能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可谓“一判三赢”。
福建法院推广“谁破坏、谁治理”的“华安经验”,探索从森林延伸到空气、水流、海域、滩涂、矿产资源等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
九龙江,福建第二大河流。近年来,沿江流域水污染现象引发关注。对此,龙岩、漳州等法院坚持重拳出击,密织法网向污染宣战。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我却因为污染环境站在这里,非常后悔。以后我会改过自新,做一个保护环境的人。”今年6月5日,龙海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排污污染环境案。站在被告席上的陈某在最后陈述时作出忏悔。
此前,作为当地一家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限制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经过审理,龙海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陈某科以刑罚。庭审结束后,法官与环保部门及海洋渔业部门工作人员一道,将被告人自愿出资购买的28万尾鱼苗放养至九龙江水域锦江段,为 “生态司法修复模式”作出生动诠释。
为督促责任人自觉修复生态,防止一判了事,福建法院还落实案件回访制度,将责任人修复生态情况纳入日常考察。
长汀,曾是我国四大水土流失严重地之一。当地法院创新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判后三督促”机制,即督促被告人落实修复义务、督促所发司法建议的落实、督促被判处缓刑人员落实承诺。通过此举,当地近96%的被毁林地重披新绿。
据记者了解,从2009年3月邵武发出首张“补植令”至今5年,福建法院以500多份“补植令”、“监管令”,责令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近6万亩。
试水生态公益诉讼
2013年4月,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福建首起生态公益诉讼尘埃落定。
早在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明朗、诉讼主体尚不明确情况下, 福建漳州等地就积极探索生态公益诉讼,试行由检察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模式,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2013年公益诉讼入法后,福建畅通诉讼渠道,探索受案范围和诉讼程序,大力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弘扬保护生态环境之举,鼓励、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有序开展。”福建高院生态环境庭庭长祝昌霖告诉记者。
初夏时节,走进永春县东平镇太平村,溪水潺潺、空气清新。
而在一年前,这里却是另外一番景象:从生猪养殖场排出的污水直接流进了桃溪,污染全县人民的“母亲河”。
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代表陈科技告诉记者,“环保行政执法部门、政府部门多次责令周边的养殖户限期搬迁,但效果甚微。”
就在当地政府进退维谷时,永春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为政府支招解难。2013年4月,从事公益性服务的东平镇经济服务中心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养殖户李某停止侵害。
受理该案后,永春法院法官组织现场勘查,经环境监测站检验,养殖场污水已严重违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法官多次晓之以法,析以利弊,李某终于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主动关闭该养殖场。
去年以来,福建尝试以林业主管部门、环保公益组织作为适格原告提起生态公益诉讼,从而解决实践中“谁执公益诉讼敲门砖”的难题。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79件。
打通绿色解纷通道
近年来,福建省各级法院不断创新生态司法便民模式,通过在重点林区、景区、矿区、自然保护区、海域等设立生态巡回办案点、服务站,法官利用节假日、农闲时间等开展巡回办案、法制宣传,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让老百姓感到“法律就在身边、法院就在家门口”。
在宁德,“生态审判车载巡回法庭”开进山村,驶入集市,有案解纷,无案普法。
在泉州,巡回办案点法官与当地环保组织、志愿者一道,弘扬法治精神,倡导环保理念,共同保护沿海滩涂和防护林、红树林。
在漳州,全国首个生态资源审判“碳汇”教育基地落成,向公众传递以法为盾、节能减排、呵护生态的正能量……
针对生态环境纠纷日益多元化、利益难平衡的特点,福建各地法院综合各方力量,积极探索纠纷化解新模式,建立矛盾纠纷诉(访)前化解工作机制。以涉林为例,全省51个法院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建立涉林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诉前化解矛盾纠纷3573件,调解撤诉结案1976件,调撤率达39.2 %。
与此同时,福建省各级法院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的分析和把握。5年多来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提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改善生态的司法建议186条,防范和堵塞生态治理漏洞。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30.06.201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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