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产妇生子后死亡 男友被判无继承赔偿款资格

03.06.2015  10:25

  福州新闻网6月3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未婚的李女士在仓山众和医院生下女儿小宝(化名)后死亡。之前,她还与他人生下两个孩子。围绕着医院该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款的分配问题,相关各方打起了长达3年的官司。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了这桩复杂的案件。

  来自四川的李女士在福州打工期间,于2009年认识了宋先生并与他同居,但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2012年1月29日,她到众和医院待产,次日下午通过剖腹产手术生下女儿小宝。傍晚,她出现昏迷,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宋先生因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没有从医院领回小宝。小宝一直由医院抚养至今。

  据了解,在认识宋先生之前,李女士还和蒋先生非婚同居过,并生下两个孩子小明、小力(均为化名)。李女士的生父下落不明,其生母仍然健在。

  小宝、小明、小力及李女士的生母均作为原告,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李女士在被告医院接受诊疗服务时发生医疗损害,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医院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予以准许。

  由于医院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纠纷实际上已从医疗损害赔偿转化为赔偿款的分配纠纷。

  该院同时认为,由于宋先生、蒋先生均未与李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因而他们都不具有继承法上的继承人资格。李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有小宝、小明、小力及李女士的生母。由于李女士的父亲是死亡还是失踪无法查明,因而其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李女士的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若李女士的父亲出现,其所应得的份额从上述4继承人处扣回。

  据此,该院判令医院应赔偿小宝35万多元,赔偿小明和小力共41万多元,赔偿李女士的生母20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