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评法》9月开始施行 未批先建处罚力度加大

21.09.2016  09:05

  海峡网9月21日讯(记者 陈锟 通讯员 市环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已经13年;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环评法》修改,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昨日,海都记者从福州市环保局获悉,新修改的《环评法》有三大亮点——加大了未批先建处罚力度,取消前置审批,简化环评审批。

  环保部门表示,修订前的《环评法》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许多开发利用规划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的规划做了环评,却没有按照环评结果做出修改;甚至还有一些项目“先上车,后补票”。新《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预防这些现象的发生。

   未批先建将处总投资额1%至5%的罚款

  记者获悉,原《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动辄投资数十亿甚至更多的大型项目而言,这一罚款额度微不足道。违法成本低,导致部分企业投机取巧,宁愿被罚也要未批先建。

  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此外,从新《环评法》实施起,未批先建的单位不再有限期补办手续的机会。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补充,新《环评法》还将“负有环境保护肩负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化解环保部门发现未批先建情况而无权处罚的尴尬。

   取消前置审批 简化环评审批

  此外,新《环评法》规定,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即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要求把环保工作重心从事前监管转为了事中和事后监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审核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同时或者其后进行,既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率,也能够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同时,新法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由环保主管部门加强事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