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企业搬迁关停中的污染防治信息需公开
中新网5月19日电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将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供公众查阅。
《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工作的部署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已经开始。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参与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各项工作,配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指导工业企业防范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通知》指出,需强化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污染防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拟关停搬迁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业企业关停搬迁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重点督促企业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编制应急预案防范环境影响。 为避免各类关停搬迁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企业关停搬迁前应认真排查搬迁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根据各种情形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加强搬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同时提供生产期内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工艺设备、主要污染物及污染防治措施等环境信息资料。搬迁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或不明情况,应及时应对处置并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
(二)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 企业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或使用,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相关污染物处理处置结束后方可拆除污染治理设施。如果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使用,企业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各类污染物临时处理处置方案。对地上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管线、污染治理设施、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石油产品储存设施等予以规范清理和拆除。
(三)安全处置企业遗留固体废物。 企业应对原有场地残留和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处理处置。属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制定处置方案;对不能直接判定其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鉴别。
《通知》明确,组织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积极组织和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应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落实关停搬迁企业治理修复责任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将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入搬迁成本。
《通知》强调,严控污染场地流转和开发建设审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通知》规定,加强场地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监管。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督促场地开发利用前、治理修复过程中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要求场地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环保标准、规范开展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各环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通知》最后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公开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将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供公众查阅。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公开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信息。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污染防治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密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分级管理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确保环境安全。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具体工作方案报环保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