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煤矿山安全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函
闽安监管一函〔2015〕32号
关于非煤矿山安全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函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取消有关安全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的复函》(安监总厅宣教函〔2015〕61号)精神,对企业提交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和变更进行审查时,安监部门不再审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取消有关安全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的复函》(安监总厅宣教函〔2015〕61号)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取消
有关安全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的复函
安监总厅宣教函〔2015〕61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务院取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后有关工作的请示》(粤安监〔2015〕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2015年2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自发布之日起,不再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与修改前相比,将“先证后岗”调整为“先岗后证”。请你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要求进行考试考核,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系统。
三、依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由企业负主体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加强考核和执法监督。请依照此规定执行。目前,总局正在抓紧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