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4〕16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47号,简称《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有效期的说明
自省政府《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我局受理的核定生产能力(设计能力)6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变更等,经审查合格,其有效期一律截止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受理的核定生产能力(设计能力)9(不含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变更等,经审查合格,其有效期一律截止2018年12月31日。
二、关于受理事宜
2016年1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核定生产能力(设计能力)6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延期、变更等业务;2019年1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核定生产能力(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延期、变更等业务。
三、关于依法注销事宜
2016年1月1日起,核定生产能力(设计能力)6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自动失效,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2019年1月1日起,核定生产能力(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自动失效,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四、关于管理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型煤矿企业的下属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部注销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下属最后一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之日起自动失效,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请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权属煤业公司及辖区内的所有煤矿企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