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的通知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的通知
闽煤安监调查〔2016〕11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高温热害防治,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6〕1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煤矿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井下采掘工作面温度超过26℃的矿井(包括生产和建设矿井)。
二、调查主要内容
(一)全省高温矿井的基本情况(详见附件1内容)
(二)总结近几年煤矿高温热害防治情况,包括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具体负责的科室和经办人员,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确保摸底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煤矿调查摸底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有关统计表和总结材料。省属煤矿的调查摸底工作由省能源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并统一上报有关统计表和总结材料。
(三)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煤矿高温热害治理情况,形成总结材料,并填写《高温矿井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见附件1)。请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将煤矿高温热害防治工作总结材料及《调查表》连同电子版于10月20日前一并报送福建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处。
联系人及电话:唐兵,0591-8750306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高温矿井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温矿井
摸底调查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6〕13号)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9月23日
附件1
高温矿井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矿井名称 | 企业性质 | 矿井类型 | 产量 /万吨/a | 职工 总数 | 接触高温人数 | 体检人数 | 矿井最大采深/m | 工作面数/个 | 高温工作面数/个 | 高温工 作面风量范围 /m 3/ min | 最热月采掘工作面温度范围 /℃ | 最热月采掘工作面相对湿度范围% | 防治高温主要措施情况 | 发生中暑次数/人数 | 高温防治经费投入/元/吨 | ||||||
采面 | 掘面 | 采面 | 掘面 | 采 面 | 掘 面 | 工程 措施 | 个体防护措施 | 预防保健 | 管理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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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调查表由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负责汇总上报。
2.企业性质:是指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
3.矿井类型:是指生产矿井、在建矿井。
4.产量:矿井年产量,万吨/a。
5.职工总数:是指该煤矿所有在册职工总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和农民工)。
6.接触高温人数:是指煤矿井下,在最热月超过26℃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工人总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和农民工)。
7.体检人数:是指煤矿井下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工人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和农民工)。
8.矿井最大采深:矿井采矿的最大深度绝对值,m。
9.高温工作面数(采面、掘面):是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温度超过26℃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和掘进工作面个数。
10.高温工作面风量范围(采面、掘面):是指所有超过26℃的采掘工作面中,风量最高和最低采、掘工作面数值区间。
11.最热月工作面温度范围: 是指所有超过26℃的采掘工作面中,最热月时温度最高和最低工作面数值区间。
12.最热月工作面相对湿度范围:是指所有超过26℃的采掘工作面中,最热月时相对湿度最高和最低工作面数值区间。
13.工程措施:主要是指为降低温度而采取的通风、空调降温等工程技术措施;采取空调降温措施要写明全矿井制冷量(kW)。
14.个体防护措施:主要是指用于防高温的个体防护用品和设立空调休息室等措施。
15.预防保健措施:主要是指预发放防高温饮品、药品和其它物品等措施。
16.管理措施:主要是指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时间和频次等措施。
17.高温防治经费投入:主要是指工程技术措施投入、个体防护投入、高温监测与评价费用、职业性健康检查费用、预防保健用品费用、中暑及高温相关费用,折算成吨煤投入。
附件2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6〕1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防范煤矿高温热害,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拟在全国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井下采掘工作面温度超过26℃的矿井(包括生产和建设矿井)。
二、调查主要内容
总结近几年煤矿高温热害防治情况,包括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明确责任处室和人员,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确保摸底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煤矿高温热害治理情况,形成总结材料,并填写《高温矿井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见附件),于10月3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
联系人及电话:赵恩彪,010-6446429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高温矿井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