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09.09.2015  11:17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5〕20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近期,我局在煤矿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按照《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行审查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决定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全面检查。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应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立即对已完成审查并批复的安全核准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新检查。对煤矿拟改、扩建范围未提交符合勘查程度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的、未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地质勘查报告备案单的、以及提交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等其他材料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应予以书面撤销原安全核准,检查工作应于9月20日前完成,完成后将清理和撤销文件一并抄送我局。

二、严格煤矿安全核准工作。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在开展安全核准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安全核准提交材料的审查把关,凡是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含备案单)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一律不得安全核准。

三、特殊情况可暂缓安全核准。确因勘探时间等影响,一时无法提交符合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或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的煤矿建设项目,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同意后,可在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或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再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安全核准。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监管,严防个别煤矿以改扩建之名逃避关闭、拖延关闭,严厉打击“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将本文件转发给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并做好宣贯工作。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