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31.03.2016  09:39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

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6〕4号

龙岩、三明、泉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07号)等要求,福建煤监局制定了《福建省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精准执法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3月25日

 

福建省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执法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07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对煤矿企业实施科学分类并精准执法,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精准施策,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督促煤矿企业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持续保持并稳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止较大事故,持续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分类执法。 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按照煤矿企业水害等灾害的威胁程度、治理难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等综合因素,对煤矿企业实施科学、合理的执法分类。

(二)坚持规范执法。 按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有关要求,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程序,针对不同类别的煤矿企业,突出执法重点内容、重要区域和安全设施及设备,逐步实现“程序合法、检查合理、执法精准、推动有效”。

(三)坚持动态执法。 按照不同时期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及时对煤矿企业执法分类、执法重点内容等进行调整,并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督促煤矿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

(四)坚持精准施策。 按照不同类型的煤矿,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有力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重点灾害治理,并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教育和技术指导,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三、建立实施精准执法工作机制

(五)科学制订分类标准。 按照本地区煤矿数量、地理位置、生产规模、开采布局、灾害特点和救援力量以及近年来安全生产状况等实际,科学制订本地区煤矿企业分类标准并建立精准执法名录库,明确重点执法对象和执法主要内容,其中:对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列入各级安全生产“黑名单”、近5年以来发生水害事故以及较大事故等煤矿,原则上应作为重点执法对象。煤矿分类标准和精准执法名录库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订,并在煤矿企业自评的基础上,在名录库中确定煤矿类别(煤矿企业分类标准、名录库见附件1、2)。

(六)合理确定执法周期。 按照本地区煤矿企业分类和本部门执法人员力量等实际,分析近年来执法工作情况,合理确定煤矿执法周期,在一定周期内对本地区所有合法煤矿企业至少开展一次执法(含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等需要本部门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其中对属重点执法对象的煤矿企业应适当增加执法频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其中所在县煤矿企业数少于10家的,原则上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七)统筹编制执法计划。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月度执法计划,合理确定检查矿次、执法人员、主要内容和工作方式等内容。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本地区煤矿月度执法计划调度制度,统筹执法力量,合理安排检查时间,避免重复。执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时应及时报本部门备案。

(八)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逐步完善“编制计划、确定对象、制定方案、开展执法、依法处理、及时复查、按期归档”的执法工作机制。在执法前,应由检查组带队负责人组织编制检查方案,按方案组织检查。在执法时,应有两名及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事项,依法依规执法。对在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结束后,根据实际合理安排整改复查等工作。

(九)建立随机抽查机制。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煤安监监察〔20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建立煤矿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建立随机抽查名录库和执法单元库,其中:重点执法对象原则上纳入随机抽查名录库;执法单元库根据本部门执法人员实际情况,按综合组和专业组划分组成。随机抽查应采取“双随机”(执法对象随机、执法人员随机)方式组织开展,随机抽查煤矿数不低于全年煤矿执法总数的30%,暗查暗访一般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同一煤矿在年度内被随机抽查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各产煤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在本部门开展随机抽查的基础上,组织县级交叉执法等形式开展本地区随机抽查工作。

(十)实行动态执法模式。 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定期分析执法计划执行、行政处理处罚、执法文书下达、整改复查等情况及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及时调整重点执法对象、执法方式、重点和人员等内容,提升执法效果。对精准执法名录库中的重点执法煤矿,应根据实际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十一)建立执法信息数据库。 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执法信息数据库,对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方法、事故隐患类别、处罚决定和复查方式等进行整理、记录和入库。

(十二)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对在执法中发现煤矿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的,移送国土资源部门;涉嫌违法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非法违法用工的,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及需要采取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及时通知电力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

(十三)完善专家技术支撑。 充分发挥各级煤矿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弥补专业力量方面的不足。根据执法计划和煤矿安全状况等情况,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执法,积极帮助和指导煤矿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等水平。

(十四)建立执法信息公告制度。 加大执法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对煤矿企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实施步骤

(十五)建立工作机制(2016年4月10日前完成)。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组织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确定煤矿分类标准和执法类别等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岗。

(十六)确定煤矿类别(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 各产煤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组织煤矿企业按照制订的标准开展类别自评,自评结果须经煤矿法人代表、矿长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至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见附件3)。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煤矿类别和执法类别,并建立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名录库。

(十七)实施精准执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试行)。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制订的年度、月度执法计划,对照煤矿类别,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精准执法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指导意见制订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工作制度,按照实施步骤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于4月10日前完成。省能源集团公司及权属煤业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安全检查等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九)加强作风建设。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转变作风,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加强信息报送。 要加强执法检查动态管理,有效提高检查质量。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煤矿执法检查情况实行专项调度管理,及时掌握执法信息,并在每个季度末将上季度本地区执法情况书面报我局(含电子版,见附件4)。第一次报送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福建煤监局联系人:王兆环,联系电话:0591-87509030、87561256(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十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手册》停止执行。

附件:1.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分类标准(试行)

2.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名录库(试行)

3.福建省煤矿企业类别自评表(样式)

4.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调度表

附件1

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分类标准

(试行)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分类标准,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单位)的分类标准。

一、煤矿分类依据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依据以下标准和情况等组织煤矿企业自评分类:

(一)煤炭赋存条件及储量、地质类型、水文地质类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重大危险源等、瓦斯等级、煤层自然和煤尘爆炸等情况;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救护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

(三)煤矿生产经营和建设改造(资源整合)情况;

(四)煤矿采掘、通风、排水、运输、机电等情况;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考评情况;

(六)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

(七)近5年以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八)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情况;

(九)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十)各产煤市、县(区)认定需要增加的项目。

二、煤矿类别划分

煤矿企业按照分类依据,对照本矿实际进行自评分类,按照下列类型组织划分:

(一)正常生产类: 煤矿企业证照齐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机构、人员和安全生产条件等符合《安全生产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正常建设项目类: 属新建、扩建、资源整合、改建、技术改造、薄弱环节改造等煤矿。

(三)井下人员超百人和9万吨/年以上类: 公告(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井下作业人员超百人等煤矿。

(四)生产(建设)经营不正常类: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无法实现连续生产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不达标;列入各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等煤矿。

(五)水害等灾害严重类: 水文地质类型属中等及以上;近5年以来发生水害事故以及较大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一时无法治理等煤矿。

(六)淘汰关闭类: 属于或已列入国家、省政府限期淘汰关闭的煤矿。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增加煤矿类型。

三、精准执法类别划分

精准执法类别为一般执法和重点执法,其中:煤矿类别属(一)、(二)和(三)的,为一般执法对象;煤矿类别属(四)、(五)和(六)的,为重点执法对象。

四、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基本要点

(一)一般执法

通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执法,督促煤矿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并提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组织生产建设,重点督促煤矿在水害治理等六个方面做到“五个必须和五个严禁”。

1. 水害治理。 必须建立完善水文地质资料基础档案并及时更新,严禁水患不明组织生产;必须建立图纸定期交换制度并认真核实,严禁图实不符;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熟会水害透水征兆和井下避灾路线,严禁未经安全培训入井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疑带薪停产撤人报告制度,严禁冒险作业;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进行水害专项技术论证,严禁剃头开采和单腿下山无序开采。

2. 顶板管理。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组织学习贯彻及考试,严禁开采保护煤柱;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采掘工作面支护必须牢固有效,严禁空顶作业;采掘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带、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采掘工作面开口和收尾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跟班,严禁违章指挥。

3. 火灾治理。 开采的煤层必须经过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严禁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井上下消防器材库以及配备器材必须符合规定,严禁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和使用非阻燃导风筒;井下必须按照规定敷设消防管路并设置百米“三通”,严禁使用非矿用材质管路;必须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火等物品入井;地面井口周边杂草等可燃物必须及时清理,严禁未按规定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4. 中毒窒息防治。 采掘工作面风量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微风、无风作业和人员进入采空区、盲巷及情况不明的巷道;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运行正常,严禁数据造假;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出现报警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置,严禁气体超限继续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组织测风测气,严禁空班漏检;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栅栏、密闭并加强管理,严禁未按规定审批私自拆除。

5. 斜井提升管理。 斜巷人车每班发车前,必须检查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进行1次空车试运行,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斜巷人车必须有跟车人,严禁违章乘坐;提升绞车必须安设安全保护装置和深度指示器,严禁超速运转;绞车钢丝绳必须按规定检查和检测,严禁超强度使用;绞车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严禁绞车操作工脱岗。

6. 机电设备管理。 井上下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矿用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井下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等硐室设置防火(水)铁门,严禁硐室内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井下低压供电“三大保护”必须完好可靠,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转;空压机必须安装在地面,严禁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上、下电话安设必须符合规定并确保通畅,严禁电话安设位置与作业地点距离不符合规定。

其中,属(二)和(三)类煤矿还应督促煤矿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1. 建设项目类: 督促煤矿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建立完善施工期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重大变更必须重新审查同意;严厉打击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生产”和未竣工验收违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井下人员超百人和9万吨/年以上类: 督促煤矿企业井下各作业地点的人数必须符合劳动定员;完善事故隐患分析会等制度建设,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严厉打击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生产建设。

(二)重点执法重点

对属重点执法的煤矿,在一般执法基础上,应突出以下内容:

1. 水害等威胁严重类: 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水患调查分析等;查清老窑、采空区积水、岩溶水等情况,并及时将水患调查情况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确保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正常运转,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和自救器;严厉打击图实不符、使用非矿用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

2. 生产(建设)经营不正常类: 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建设;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对已列入“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的,督促及时整改验收,并按照规定销户或摘牌;严厉打击“明停暗开”、拒不执行执法指令等违法行为。

3. 淘汰关闭类: 按照“三个更加”(更加有效的监管、更加科学的管理、更加严格的执法)和“五个到位”(确保安全管理到位、确保生产系统可靠、确保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确保矿井达标和确保图纸真实可靠)等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组织生产,严厉打击开采保护煤柱等破坏性、掠夺性开采,严防突击生产等冒险作业行为。


附件2

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名录库

序号

煤矿企业名称

煤矿

性质

煤矿类别

设计能力

万吨/年

核定能力

万吨/年

公告能力

万吨/年

执法类别

执法重点

备注

备注:1各产煤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按本名录库执行,并可根据本地区(单位)实际编制。2.煤矿性质按生产、建设项目(新建、扩建、资源整合、改建、技术改造)、停产(建)填写。3.能力按省经信委能力公告等有关文件为准。


附件3

福建省煤矿企业类别自评表(样式)

煤矿企业基本情况

煤矿名称

地址

煤矿法人

矿长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采矿许可证证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煤矿类型

生产□新建□扩建□资源整合□改建□技术改造□ 停产(建)□

设计能力

万吨/年

核定能力

万吨/年

公告能力

万吨/年

安全许可范围

采掘工作面数

  采  掘

序号

项目

基本情况

备注

1

煤炭赋存条件及储量、地质类型、水文地质类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重大危险源等、瓦斯等级、煤层自然和煤尘爆炸等情况;

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救护人员等配备情况)

3

煤矿生产经营和建设改造(资源整合)情况

4

煤矿采掘、通风、排水、运输、机电等情况

5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考评情况

6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

7

建矿以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8

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情况;

9

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10

其他

煤矿企业自评划分

经本矿组织人员进行自评,我矿属(      )煤矿。

                                                                          煤矿矿长(签字):

煤矿法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备注:1.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及权属煤业公司应根据本地区(单位)制订。2.煤矿划分类型按照本地区制订标准填写。


附件4

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调度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检查煤矿总数(家)

检查部门

执法类别

执法类型

隐患条数

现场处理方式

经济处罚(万元)

备注

市级

县级

重点

一般

日常

随机

暗访

联合执法

总数

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

立案查处

责令停产(工)

挂牌督办

限期整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煤矿企业名称

检查部门

执法类别

执法类型

隐患条数

现场处理方式

 

经济处罚(万元)

备注

总数

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

立案查处

责令停产(工)

挂牌督办

限期整改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表中:1=2+3=4+5=6+7+8+9=13+14+15;10=11+12;2.基本情况表中,检查部门、执法类别、执法类型按汇总表中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