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漳州检察:检察和公安是什么关系叻?
06.09.2015 11:40
本文来源: 检察
大人,公安检察是一家,当然是配合默契如家人啦!
No,no,no!此言差矣。不对?那就是亲兄弟明算账,监督到底啦!没知识真可怕!元芳,老夫与你细细道来……崇高的宪法告诉我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审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起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立案监督: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侦查活动监督: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015年至今,漳州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1108件1569人,不批准逮捕160件231人,审查起诉2299件3202人,不起诉116件162人。
你知道漳州市检察院对公安派出所做了什么工作呢?2014年,南靖县检察院在山城派出所试点派出所协作指导与法律监督。
2015年,漳州市检察院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协助指导与法律监督。
1派驻和挂钩相结合,实现对公安(边防)派出所全覆盖式的协作指导与监督。截止今天,11个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已设立驻派出所巡回检察室。2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实现协作指导与监督的动态性和长效性。通过了解受案立案情况,调阅案件卷宗材料等方式,监督派出所办理的案件情况。3查询信息平台与公安执法平台相结合,逐步推进案件信息全面共享。4普遍与重点监督相结合,逐步探索适时介入侦查的机制。对于重大、疑难、敏感、问题突出等案件,通过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参与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等方式,适时介入派出所侦查活动。
策划:朱瑞欣 李继军; 文案:黄晓晖; 制作:张丽君 阙开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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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2015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