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九龙江河道管理处 前后两主任因受贿获刑

29.12.2014  15:54

  九龙江河道管理处 前后两主任受贿获刑

  皆因给同一个大排档老板违规“关照”,大排档老板因行贿也被判刑

  东南网12月29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 黄一红) 昨日,海都记者从芗城区检察院、法院得到证实,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下称九龙江河道管理处)前后两任主任林某德、杨某蓉因为受贿问题分别被判刑,其中林某德受贿9万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杨某蓉受贿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行贿者蔡某也受到法律制裁,犯行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九龙江河道管理处是漳州市水利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九龙江河堤的管理。2000年3月至2009年4月间,林某德担任九龙江河道管理处主任。

  2002年间,蔡某通过投标取得漳州市水利广场十年承租权,并以已经吊销的漳州市芗城区南银实业公司的名义与九龙江河道管理处签订租赁协议。蔡某违反关于不得在清水台片区经营大排档及饮食炒煮餐饮类业务、不得在承租地块中随意搭盖建筑物、必须提供方案由九龙江河道管理处审定后才能进行转租的规定,时任九龙江河道管理处主任的林某德给予关照及未予监督处理,于2003年至2011年间收受蔡某4万元人民币。

  2007年间,蔡某向九龙江河道管理处承租漳州市下洲环城下、上游滩地从事海西大排档经营时,违反关于使用期间不得随意搭盖建筑物、构筑物,如因经营需要搭盖简易物需经九龙江河道管理处同意的协议规定,后为了感谢时任九龙江河道管理处主任林某德、副主任杨某蓉(另案处理)为其提供便利,未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督、追责,蔡某分别送予林某德、杨某蓉人民币5万元。

  2012年9月,杨某蓉接任林某德的职务,被提拔为九龙江河道管理处主任。

  当月,蔡某与九龙江河道管理处签订的漳州市水利广场租赁协议到期后,蔡某找杨某蓉要求在不公开招标的情形下由其直接续租,后在杨某蓉关照下,蔡某未经公开投标得以续租,且未约定租金递增条款,并在其后违反不得新增构筑物的规定时,未受到监督处理。过后,杨某蓉向蔡某提出每年给5万元作为个人活动经费,为了表示感谢,蔡某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至2014年先后送予杨某蓉共计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