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次"游泳卡只用40次就过期 注意:游泳卡需标有效期
11.02.2015 21:00
本文来源: 东南网
游泳卡三大纠纷
●未约定使用期限,却以超期为由不提供服务;
●记名游泳卡设置使用期限过短;
●游泳卡过期但卡内尚有余款不予激活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陈铭训 陈家和)暑假到来,商家推出的各种实惠的“游泳卡”,销售分外火爆。但是,您注意到游泳卡或者办卡合同上是否标注“有效期”了吗?
去年6月,陈女士花2799元在前埔一家游泳休闲中心办理了一张游泳卡,按规定可使用120次。但陈女士去年内只去游了40多次,今年6月底,她兴冲冲地再次前往游泳馆,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游泳卡已过期,不能使用了。陈女士感到很奇怪,游泳卡上并没有注明期限,怎么就过期了呢?
碰上同样困扰的还有翁先生,他也是在去年6月花了3000元在同一家游泳馆办理了一张白金储值卡,卡上同样没有注明使用期限。今年6月前去游泳时,同样碰了壁。
对这两起投诉,莲前工商所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原来,商家在出售游泳卡时,都与消费者签署了《入会申请表》,上面写有开卡日期与失效日期,但陈女士和翁先生均没有注意到《入会申请表》上商家签署的有效期限,以为是以次数为准。而他们拿到的游泳卡上也确实没有注明使用期限。
工商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正是游泳馆的旺季,针对游泳卡的投诉也在猛增。据统计,今年以来仅思明区工商局就已接到51起关于游泳卡的投诉。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未约定使用期限,却以超期为由不提供服务;记名游泳卡设置使用期限过短;游泳卡过期但卡内尚有余款不予激活等。经调解,商家分别给陈女士和翁先生延长了一至三个月的使用期限。工商部门也就此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游泳卡时,不要只注意次数和优惠而忽视了合同与卡上对使用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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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015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