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出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3.09.2016  11:0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的总体要求,日前,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全国首个针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工作规范,是汲取“8.12”天津港特大事故教训,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落实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细化落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的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改进港口管理部门涉企检查活动,确保涉企检查活动规范、有序、高效,提升企业监管水平,解决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是一次有益的探索。

规定》对监管部门上下级之间和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2个清单和检查频率进行了明确。 一是港口管理部门上下级间的督查清单。 分安全目标管理、安全许可备案、督查检查三大项15小项,要求省级每年对港口局和港口局每半年对港口分局(港务站)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二是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的检查清单。 分安全管理、总平布置、工艺设备管理、作业管理四大项37小项,要求港口分局(港务站)每半年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为避免无效、低效的检查,提高检查实效,解决监管人员不足、专业水平不高的问题,《规定》提出了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检查的工作模式,并明确督查、检查程序,要求留有痕迹、实行闭环管理。(监管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