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清理“僵尸企业” 加大“司法康复”力度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市场主体的救治功能,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加大“司法康复”政策的实施力度,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9月9日,福州中院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共同签署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为切实解决好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提供了基本指引。
《指导意见》包括六大项共17小点的内容,聚焦破产企业涉税难点问题,从税收征管、税收优惠、税务申报、税务信息变更与信用修复等方面做了细致规定,特别是针对破产管理人履职便利问题,规定由税务机关设立专门窗口供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对企业印章丢失的,允许管理人在相关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在纳税信用修复问题上,为支持企业破产重整,允许经破产企业申请即时更新相关信息,破产企业根据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履行义务后,可按规定予以纳税信用修复,并及时解除重整企业及相关当事人的惩戒措施。
据了解,今年3月份,福州中院正式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该庭系我省法院系统第一个有独立机构编制的专业化破产审判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后,福州中院破产案件受理量显著增加,破产审判的建章立制工作亦不断完善,出台了包括旨在推动繁简分流、加快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的《关于简化程序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指导意见》,解决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承办无启动经费的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难题的《破产专项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等,尤其是在福州中院推动下,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级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破产处置工作的府院联动机制予以制度化确立。本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便是府院联动机制的又一实践成果。
下一步,福州中院将针对破产案件中企业的工商注销、信用修复等重难点问题,继续与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机构联合开展调研,精准施策,分项解决。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点要求,抓紧探索和实践“个人破产制度”,为持续优化福州营商环境提供了专业化、精准化的司法服务。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