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法院推行“缓刑禁止令”

06.06.2017  22:43
  “教育、感化、挽救”已成为少年审判工作的共识,为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有效监管,确保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清流法院在涉少工作中引入“缓刑禁止令”制度。

  在未成年人林某、陈某、吴某等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中,3名被告人因经常聚集在一起,为哥们义气而诱发共同犯罪。为预防再次犯罪,清流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三人互相来往接触,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该院适用“特定人接触禁止令”案例,曾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推广。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