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法院:多次“进宫”不知悔改 尾随老人抢劫进牢房
18.09.2014 12:22
本文来源: 法院
35岁的男子林明与42岁的男子刘都洪都是莆田籍人,两人整天混在一起,无所事事。最近两人手头有点紧,想一起出去逍遥一下都没钱。于是,两人就策划出去捞一笔。于2010年6月10日上午,经策划后,由刘都洪驾驶二轮摩托车,载林明来到莆田市涵江区伺机作案,两人一路寻找下手的目标。当日10时45分许,二人经过涵江区某大街时发现黄永(案发时70周岁)手提一个棕色布袋(内装现金人民币1100元、棕色老花镜一个、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及对账簿各一本)从中国工商银行出来,两人觉得黄永从银行出来,身上肯定有钱,且年龄已高,行动不那么方便,他们得手的几率也比较高,是下手的目标。
两人窃喜。于是,驾车尾随至涵江区铺尾路口。见人群较少,林明趁江永不备之机,夺取其手提的布袋,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二人逃至涵江区一家加油站附近清点赃款时,被尾随跟踪的联防队员制服,后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归还给黄永。
据了解:林明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20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至1995年6月23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1年6月2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因盗窃于2006年5月25日被莆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期限至2007年5月14日;因盗窃于2007年6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拘留15日;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6月4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8月3日刑满释放。经过这么多次的“进宫”,他却还是不知悔改,有一次作案,等待他的是又一次牢狱之灾。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明、刘都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趁人不备,夺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夺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都洪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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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2014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