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法院:为获更多利压低协议票价 反被同行揍歪鼻子
23.07.2014 11:22
本文来源: 法院
在莆田天九湾车站有一网点专售莆田到恩施的车票,为了方便打工仔在莆田各个地区做了联营,各个联营网点被要求统一票价,不得互相杀价。
2011年6月27日上午,总站陈某接到涵江某票点承包者李某的举报,说涵江某点的苏老板的票卖得比常规价低30元,抢走了许多生意,没有按照协议的价格卖票,并叫总站派人过去查票。
李某给陈某还支了一招:“你假装以乘客身份用低价向苏老板购买一张去往恩施的车票,随后找借口要求苏老板退票,之后我再上前假装查票并顺便找几个人吓唬一下他,让他以后不敢乱卖票。”
陈某考虑后便同意了,同日12时许,他驾驶小车与其他网点的承包者及朋友(6人)碰头后一起进入苏老板的网点。
下车后,他们让朋友李某某(未归案)先进去票点跟苏老板等人聊天并购票,按照之前策划好的购票找借口要求退票起争执。而陈某等人便上前假装查票。其间,同案人李某以受苏老板欺骗为由用拳头殴打苏老板鼻子当场变肿变歪,见其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属轻伤)。
整个事件中,李某虽没有直接动手殴打苏老板,但其事前纠集陈某,让其纠集人员殴打苏老板,是整个故意伤害活动的提议、策划者,应对故意伤害苏老板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陈某、李某伙同同案人李某某等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苏老板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二人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陈建勇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日前,涵江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一审认定陈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刑1年3个月、1年1个月。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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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2014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