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郭某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30.08.2016  12:35

鼓楼区洪山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郭某某,因犯包庇罪于2016年6月6月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于2016年7月13日到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报到登记,同年7月15日在鼓楼区洪山司法所宣告入矫。

7月22日上午8时30分,洪山司法所组织例行学习劳动,郭某某在知道要来参加学习劳动的情况下,仍旧违反规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越界离开福州,且在鼓楼区洪山司法所工作人员屡次催促其立即返回的情况下,仍旧拒绝立刻返回,在外逗留了五日之后,方于2016年7月26日下午返回福州市区。鼓楼区洪山司法所经过研究,认为郭某某的情节极其恶劣,知法犯法,无视矫正的相关规定,遂决定对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经鼓楼区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研究通过,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洪山派出所执行决定,对郭某某进行为期10日的治安拘留处罚。

此次的处罚决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正义,任何妄图突破法律底线,挑战秩序的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此次的处罚亦同时对其他矫正人员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明白只有立足于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才能有相应的自由,认识自己的身份才能更好的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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