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私藏枪支为狩猎 当场被抓领徒刑
18.09.2014 12:22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向他人购买了一把改装的射钉枪,后在改装射钉枪上安装一黑色红外瞄准镜。并在其父亲去世后,将其父亲遗留下来的一把土铳与该支改装的射钉枪存放于某水质自动检测站宿舍内,平时用于外出打猎。
2014年5月5日晚,泰宁森林公安民警到该水质自动检测站调查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持2支枪支和若干弹药准备外出,森林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及其持有的枪支、自制弹药34颗、射钉枪子弹54颗弹药予以控制,并交公安刑侦大队处理。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土铳和改装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18.09.2014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