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交通肇事一死一伤 主动报案积极赔偿获轻判

29.01.2015  13:15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1人受伤后,立即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且能积极赔偿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近日,泰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忠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中午12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忠驾驶中型货车由张家坊大桥往泰宁城关金湖路行驶,行至张家坊大桥十字路口红绿灯路段向左拐弯时,未按交通标线行驶,与行驶在金湖西路右侧靠中间双实线车道内由被害人马某东驾驶后载其妻江某秀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江某秀当场死亡和马某东轻伤的后果。被告人杨某忠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东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江某秀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忠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其后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马某东35.2313万元,并取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忠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