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五级联动”制度
05.05.2015 19:47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是县委、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责任。县委、政府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县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专题汇报,解决资金等问题;责成县安委会、安办加强督查通报,促进效率有序推进。
二是县安委会推进办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责任。县安办认真指导建设乡(镇)开展宣传教育、风险评估、建设项目确定等工作,按部门职能职责分解建设任务,协调部门整合资源开展项目促进。
三是县级部门配合责任。县财政、宣传、团委等各部门整合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完成县安办推进办分解的项目促进任务,确保实效。
四是乡(镇)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各乡(镇)主动作为,积极加强与县安办和县级各部门的沟通交流,争取部门鼎力支持;同时组织动员乡(镇)干部、各村(居)委以及辖区企事业单位,整合所有有效资源,扎实推动建设工作。
五是村(居)委和企事业单位的参与责任。各村(居)委和企事业单位主动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宣传动员、公示公告、问卷调查、持续改进等环节,达到“全覆盖到底”的落实效果。(泰宁县安监局 丘磊)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5.05.2015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