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 缓刑被撤两罪并罚
11.08.2014 20:2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4月15日傍晚,陈某酒后驾车由福清市区开往长乐国际机场,途经长乐市文武砂镇某路段十字路口时,未注意安全行驶,致使所驾轿车正面碰撞骑行的江某,造成江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被福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考虑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考察机关批准离开居住的县市,且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综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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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201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