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检察院法院联合规范危险驾驶案量刑标准

15.06.2015  20:26

 

福建检察网6月15日讯(刘彤)为统一司法尺度,提高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率,日前,福清市检察院与福清市法院在多次调研会商基础上,针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占比较高的危险驾驶案件统一了量刑标准,形成《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规范了量刑起点和罚金适用标准。 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醉酒驾驶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二个月,醉酒驾驶四轮机动车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并对血液中乙醇含量分档次明确了罚金适用标准。

规范了加重情形处罚标准。 规定具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增加一个月刑期。在罚金适用上,分二轮机动车和四轮机动车分别规定了罚金累计增加档次和上限。

规范了缓刑适用标准。 对检法两家争议较大的缓刑适用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在上述文件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基础上,明确驾驶四轮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16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驾驶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血液中乙醇含量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情形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但具有八种从重处罚情形二种以上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