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秀屿法院宣判全省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15.03.2021  20:13

3月10日,莆田秀屿法院公开宣判福建省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判决被告人柳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单处罚金3000元。同时,针对驾驶员在该案中的不当言行,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交车驾驶员的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柳某乘坐莆田某路公交车,告知驾驶员田某其欲前往下一站。后驾驶员田某驾车经过下一站时并未停靠,而是直接开往再下一站停靠。被告人柳某发现过站,遂上前询问。驾驶员田某表示乘客要叫停车才会停,双方继而发生口角。在驾驶员田某起步车辆约3秒后,被告人柳某伸手拉拽驾驶员田某右手臂附近的外套三下。约15秒后,驾驶员田某靠右停车并立即报警,关闭车门不让被告人柳某下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在驾驶员已起步公交车后拉拽驾驶员的衣物,该行为发生场所是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且拉拽驾驶人员的行为属于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本案在被告人柳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上争议较大。综合全案分析判断,被告人柳某拉拽驾驶员时公交车行驶速度虽不快且行驶距离不长,但车上载客较多,行为发生地点在公交停靠站附近,往来车辆较多,停靠站旁边有小道入口,公交车前方亦有人行横道,通行路段较为复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被告人柳某的行为可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鉴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名的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故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被告人柳某定罪。

法院还认为,本案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确有不当之处,且当时情境下驾驶员可能对被告人柳某的拉拽行为具有一定的心理防备,但需要指出的是事故的发生往往在瞬息之间。被告人柳某遇事不能冷静理性处理,采取了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已经给车上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道路上及周围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对其行为应予以否定性评价,而针对驾驶员在本案中的不当言行,亦将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交车驾驶员的管理,以彰显司法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价值导向,营造人人遵守规则、共同守护公共交通安全的社会氛围。

综合考虑被告人柳某妨害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量刑上对其单处罚金,足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遂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柳某当庭表示服判。

一审宣判后,秀屿法院向该公交车所属的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柳某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对该驾驶员不当行为的倡导。相反,对驾驶员恣意激化矛盾挑衅乘客对其驾驶进行妨害的行为应当予以谴责,若构成违法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希望该公司作为莆田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共同参与营造人人遵守规则、守护公共交通安全的社会氛围。建议公交车所属的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公交车过站漏停;考虑设置公交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加强对公交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引导驾驶员文明上岗,正确处理乘客意见,杜绝恣意激化矛盾挑衅乘客对其驾驶进行妨害的行为。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