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出台“两个实施细则” 杜绝诉讼掮客

10.10.2015  15:19

    新华网福州10月10日电(记者 刘丰)福建省法院近日正式下发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今日,福建省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姚卫国介绍了“两个实施细则”的相关情况。

    姚卫国介绍,在实践中,存在内外部干预过问案件的现象,包括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充当诉讼掮客,在法定程序之外为当事人转递材料,引见办案法官,违规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等,导致“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福建省法院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下发“两个实施细则”。其中,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实施细则共12条,分别规定了外部过问行为的情形、记录对象、录入流程、报告程序和对法院工作人员的问责、保障措施。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施细则共26条,主要包括过问案件的涵义、过问案件禁止性规定、记录要求、问责及保护性措施等。

    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执行法院以外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施细则规定,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非因履职、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不得受邀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不得将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过非正当渠道邮寄的涉案材料直接转交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

    “两个实施细则”还规定,无论任何组织、个人,无论何种形式过问案件,只要是程序之外涉及具体案件的信息,各级法院都要坚持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记录的对象没有例外,记录的过问形式没有例外。

    同时,两个实施细则均对法院工作人员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在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实施细则中,主要对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不如实记录、不将过问案件有关资料存入案件卷宗的行为,视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在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施细则中,还对违规过问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明确了处罚原则,且处罚情况在法院内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下一步,福建省法院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两个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另外,为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福建省法院正加紧研发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法院工作人员在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时,将分别录入这两个信息专库,实现记录信息数字化、可视化、全程留痕,也为将来的调研、查案、协作、汇报工作提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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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院出新规 剑指“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

    10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内部人员过问 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实施细则”),剑指时有发生的“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

    现象:“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时有发生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但在实践中,内外部干预过问案件的现象,包括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充当诉讼掮客,在法定程序之外为当事人转递材料,引见办案法官,违规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等,导致“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问题时有发生。

    省高院制定两个实施细则,正是回应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期盼,也是为全省各级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司法机关审判和执行人员拒绝干扰提供“防弹衣”、“保护盾”。

    划线:这些“红线”不可越

    两个实施细则明确了干预过问案件的界限。

    在“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实施细则”中,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列举了15项违规过问案件的情形,主要包括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私下会见办案人员、越权对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人为控制立案、结案,以及在保全、执行、鉴定、评估等过程提出具体要求等行为。

    “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施细则”第二条也明确了过问案件的涵义,即干预案件、违规打听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等,第十四条更是详细列举了六种违规过问案件的情形。

    另外,“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执行法院以外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施细则”规定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非因履职、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不得受邀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不得将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过非正当渠道邮寄的涉案材料直接转交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

    对策: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过问办案将全程留痕

    如何减少、防止这些违规行为的发生?省高院提出,记录是预防干预过问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两个实施细则规定,无论任何组织、个人,无论何种形式过问案件,只要是程序之外涉及具体案件的信息,各级法院都要坚持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两个没有例外”:一是记录的对象没有例外。也就是说,只要是有过问案件,不管是外部人员还是内部人员,不管是否违反规定,都要进行记录。二是记录的过问形式没有例外。现实中,内外部个人过问干预案件的 方式较多,有的冠以监督之名,有的是以组织名义,有的只在涉案材料上批示“依法办理”,既有可能体现在文字上,也有体现在口头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面。按照“两个实施细则” 规定,对上述信息“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这样,可以防止办案人员选择性记录,也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进行责任倒查。

    同时,两个实施细则还要求,法院应当每季度对外部、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对于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信息,要作特别报告。

    此外,两个实施细则还对法院工作人员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在“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实施细则”中,主要对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不如实记录、不将过问案件有关资料 存入案件卷宗的行为,视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在“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施细则”中,还对违规过问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明确了处罚原则,且处罚情况在法院内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福建日报记者 何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