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后,法院为她“正名”
“请问:20多年前的判决书里身份信息写错了,还能改吗?”日前,叶阿姨来到周宁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语气焦急地询问。
原来,2001年,叶阿姨与丈夫肖某某经判决离婚,婚生女肖叶某由叶阿姨抚养。由于当年离婚诉讼无需提供婚生子女身份信息材料,且肖某某系缺席审判,在确认婚生女身份信息时,叶阿姨仅告知法官女儿名为“叶某”,未提及其姓氏。导致办案法官误认为其女儿随母姓,将错误的姓名写入了判决书中。
21年来,肖叶某在叶阿姨抚养下健康长大,其学习生活并未因此受到影响。可前不久,母女俩打算办理户口迁移时,却遇到了麻烦——户籍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在叶阿姨的离婚判决书中,其女儿姓名为“叶某”,与身份证登记姓名不一致。因无法认定俩人的母女关系,需证明“叶某”即是肖叶某。
得知手续无法办理,叶阿姨母女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周宁法院寻求帮助。
了解叶阿姨诉求后,诉讼服务中心接待法官第一时间向审管部门上报情况。但因原案件承办法官已经退休,无法出具补证裁定。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宗旨,周宁法院根据《周宁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补正裁定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立即指定一名民事法官协调处理该案文书补正事宜。
承办法官当即向该院档案室申请调阅该案卷宗,并依托数字化档案系统,很快就搜索到了当年的档案材料。
在仔细核查了当年的民事起诉状、笔录记载、证据材料,并向公安机关了解肖叶某的社会关系后,承办法官确认在当年的离婚判决书中,肖叶某的姓名记载存在错误,于当日作出补正裁定,让叶阿姨母女俩顺利完成了户口迁移。
近年来,周宁法院突出为民、便民、服务民生的主题,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出台了《规范裁判文书补正裁定的暂行规定》,从裁判文书补正的内容、方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补正流程等多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切实解决了原案件承办法官退休、调离或离职导致的求助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