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法院:不尽赡养义务 解除收养并补偿
04.08.2014 13:19
本文来源: 法院
1982年,谢某与同村的李某结为夫妻,后因李某的身体问题,双方婚后十余年未生育。夫妻俩于1994年收养当时年仅3岁的吴某,将吴某抚育长大。吴某2012年辍学后外出打工,此后对谢某夫妇不闻不问。谢某要求吴某寄赡养生活费遭到拒绝,遂诉请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补偿其收养支出合计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收养关系解除的,应当补偿养父母的收养支出。谢某、李某作为养母父,承担了收养支出,吴某作为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对谢某、李某夫妇的收养支出予以相应补偿。
法院考虑到收养支出费用和吴某的经济能力后,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04.08.201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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