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业绩考评机制之重构

23.03.2017  23:26
  法官员额制后,如何对法官的业绩进行科学合理的考评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重大课题。因此,重构科学合理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凸显紧迫。笔者认为,应坚持问题导向,尊重司法规律,切实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彰显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原则,对法官业绩考评机制进行重构。

  一、法官业绩考评的基本原则

  一是客观、公正。应防止考评过分依赖主观认识,排除主观偏好对考评工作产生的影响,通过信息化手段,采用量化指标方法,对法官的业绩进行客观评价。

  二是注重实绩。由于法官的考评结果事关法官的奖惩、晋职晋级和法官员额是否能够保留,必须强化工作实绩的考评,才能真正做到奖优罚差、留住人才、淘汰庸才。

  三是尊重审判规律。在考评工作中正确反映法律要求,避免扭曲司法行为,给法院或法官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应尊重司法审判规律,不片面追求结案率、调解率等指标要求,对考核法院或者是考核一个地区的宏观指标,不应纳入对法官个人的考核。

  四是突出法官主体地位。考评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奖优罚差,另一方面还要激发挖掘审判潜力,发挥法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考评工作必须充分重视法官在审判权行使中的主体地位,将司法责任制与法官考评密切结合,尊重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给法官附加不必要的责任与考评项目。

  二、法官业绩考评的基本内容

  应当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起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法官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审判工作实绩。审判工作实绩是考评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效果四个方面。

  在指标选择上应当尊重审判规律,围绕司法责任制,对办案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评价,避免产生不良倾向。如关于法官办案数量的评价,不得简单地以结案数、办案数等作为唯一标准,应逐步探索将反映案件繁简难易程度权重比例纳入对法官办案工作量的评价;关于法官办案质量的评价,不得简单地以上诉率、申诉信访量等作为唯一标准,应客观评价案件的审判质量,即便是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只要不构成差错的,也不宜作出办案质量的负面评价;关于法官办案效率的评价,不得简单地以案件办理周期、结案率、执结率等作为唯一标准,但对法官故意拖延造成的效率低下,在业绩评估方面应给予负面评价;关于法官办案效果的评价,不得简单地以调解率、息诉服判率等作为唯一标准,应充分考虑各类诉讼和具体个案的特点,客观评价法官办案的效果。

  三、法官业绩考评的基本方法

  一是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现行法官法第十六章用专章构建了“法官考评委员会”制度,但对于考评委员会的定位及运行规则等未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议明确法官考评委员会作为专设组织的独立地位,有相对固定的成员和工作机制,并将法官考评委员会定位为法院内专门设立的组织机构。由各级法院院长担任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主任,其成员为单数,由院庭领导、政工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判管理部门领导、全体员额法官推选产生的法官代表、法学专家、律师等组成。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法官考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制定法官考评标准和年度考评方案。对考评内容、考评程序进行细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对年度考核的方案进行审定。(2)决定与法官考核有关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根据考评委员会决定批准年度考评结果和作出考评复议决定,对因考评不称职需要退出法官员额的提请遴选(惩戒)委员会依程序办理。(3)对考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考评文件起草、日常数据收集、考评具体实施、考评结果汇总等考评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并接受考评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二是坚持日常管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年终考评虽然是法官业绩考评的基本方式,但是为保证年度考评真实反映法官的业绩,防止因追求考评结果而违背审判规律,必须在日常管理中按照考评标准和要求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及时提取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发现问题随时提出并解决。

  三是坚持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在法官业绩考评中首先要坚持以客观评价为主,但由于法官考评内容、考评方式都处在探索期,指标设置出现偏差,目标设定脱离实际,工作量判断出现误差等情况难以避免,单纯利用数据可能造成对法官的错误评价,如在对办案数量的评价中,由于不能正确区分案件的难易程度,从而造成办大案、难案的法官业绩不如速裁法官的表象,既挫伤了部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也导致案件繁简分流推进难度较大,影响了审判效率。类似这种情况,必须通过一定的主观评价进行校正平衡。

  四是坚持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法院的内部评价是现阶段法官考评的基础,但为了提升考评的权威性,缩小法院自身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的差距,应当以适当的方法在法官业绩考评中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如将满意度调查、律师问卷调查等纳入考核,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引入法学专家、律师和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群众代表参加考评委员会。

  五是建立考评复议制度。由于对法官的考评与法官的奖惩、员额去留、选任晋升等密切相关,应当设立对法官的考评复议申诉程序。现行法官法第二十五条虽然规定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但对于复议机关和复议次数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对于法官的考评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本院考评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由考评委员会针对法官提出的问题进行逐条审议后作出最终决定。

  四、法官业绩考评结果及其运用

  法官业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应作为法官等级晋升、员额动态管理、择优遴选的重要依据。在法官员额制实施后,员额法官应当确保在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上表现突出,因此年度的业绩考评应当成为法官能否保留员额的重要依据。目前大多数司法改革试点法院都建立了基于业绩考评退出法官员额的制度机制,建议法官连续两年考评不称职的应退出法官员额。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