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放宽社会办医“非禁即可” 按规纳入医保定点

20.01.2016  11:40

   【核心提示】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泉州市将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条件,引入民间资本构建多元化医疗格局,建立健全适应泉州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医疗服务体系。力争到2017年,社会办医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总量的20%左右,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20年,多元办医格局基本形成,培育一批专业特色明显、社会信誉好的医疗服务品牌,社会办医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全市总量的25%左右。

  □本报记者 殷斯麒

   放宽社会办医准入条件

  放宽社会办医主体要求。根据《意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鼓励和支持境外资本在泉州市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台、港、澳资本或服务提供者,以及上级医院(医疗集团)到泉州市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独资医院。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退休医师,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诊所,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放宽服务领域,扩大经营范围。《意见》提出,社会办医遵循“非禁即可”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力量开放,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在城市新区、城乡接合部等资源稀缺薄弱地区举办综合医院,发展基本医疗服务,优先支持举办康复、养老、老年病、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临终关怀医院等急需、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允许卫生技术人员在连锁化运营机构或医疗集团之间流动执业。

  放宽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泉州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的发展需要,按照社会办医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不将社会办医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

   符合规定可纳入医保定点

  以往大多数民营医疗机构很难被纳入医保定点,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病人的选择。根据《意见》,在新农合、大病保险定点机构准入方面,社会办医将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时限,对符合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条件的社会办医,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可按规定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单位,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社会办医取消市域内跨区域新农合报销比例限制,按医院级别,执行县域内报销标准。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等险种上应认可社会办医的资质。

  对社会办医的审批将进一步打破“玻璃门”,简化设置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根据规定,床位不满199张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床位不满99张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等由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其中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要报市卫计部门备案,名称冠“泉州”的报市卫计委审核。审批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置审批条件,不得擅自附加条件和歧视性限制条件。对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办医,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

   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为鼓励社会办医,泉州市还将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对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5年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同级政府确定给予减半补助。捐赠社会办医且符合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医因医疗业务扩展需要调增建筑规划容积率的,可由同级政府确定给予减免增容费。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切实保障医疗用地需求,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新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