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出台城乡医疗救助新规定

26.02.2015  09:19

  日前,泉州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相对于原暂行规定,主要变化如下:一是新增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听力、言语、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三类重度残疾人,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简称为计生特殊家庭),新增的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标准将等同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二是调整第一类救助对象范围。明确将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作为特困人员列入第1类对象,并增加孤儿为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同特困人员。三是增加与其他医疗保障或救助政策的衔接。明确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大病保障等相衔接的病种,以及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其救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是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原则上按照省定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新规定的出台标志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进入成熟阶段,各救助项目平稳开展,保障制度运转良好,工作重点将由建立健全制度向如何为城乡困难群众提高更高效、更优质服务转变。(泉州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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