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审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私排重金属废水8000吨

18.12.2014  09:08

  福建新闻网漳州12月17日电 (高淑萍 刘荫花 郑曦阳)福建省龙海人民法院17日公开开庭审理洪泉明、姚庆辉污染环境一案,并通过微博进行了图文直播。据悉,该起民事案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福建审判的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据介绍,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伙同他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办皮革加工厂,擅自从事皮革鞣制加工生产蓝湿皮,且未设置废水污染处理设施,将含重金属的废水直排南溪,共计排放废水8000吨左右。

  2014年3月12日,该厂被福建省环保厅查获,经对其外排废水采样监测,外排的鞣制废水总铬浓度为155毫克/升,外排的地面清水总铬浓度为1030毫克/升,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经龙海法院主持调解,龙海市检察院与两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赔偿治理环境所需的公益资金20万元(人民币),用以修复生态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犯罪,鉴于案发后,二被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治理环境所需的20万元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据悉,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是继《民事诉讼法》修订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规定之后,公益诉讼制度迎来的又一次重大改变,也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进一步扩大司法职能,全面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一次全新的探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