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⑭ | 永定的这个裁判处是人民法院的前身
第一个红色审判机构
金谷寺,位于龙岩永定区金砂乡西田村,是1928年永定暴动的主要策源地,福建第一支红军部队诞生地。
金谷寺
1928年8月,福建第一个区级红色政权——永定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也在这里成立,内设裁判处。金谷寺后的一间厢房内,两张八仙桌、几张椅子构成了简易的“群众法庭”。
金谷寺内的裁判处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曾健彬:
永定金谷寺内设立的裁判处,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红色审判机构,是人民法院的前身。
随着红四军入闽和闽西革命根据地的不断开辟,永定、上杭、连城、长汀等县相继建立县、区苏维埃政府,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反革命案件、民事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审判和执行工作。它的成立保证了本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土地革命的深入和工农民主政权的巩固。
永定太平区裁判肃反委员会,还在高陂西陂双寿堂创办了太平区革命法庭、临时拘留所。设立县级裁判机构,永定也早于全国其它苏区。1929年10月25号,永定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立即发布《十大施政纲领》,着手整顿社会秩序,明确规定“严厉禁烟、禁赌”。谢献球领导的永定裁判兼肃反委员会雷厉风行,短短几个月就让永定苏区有了一个清清爽爽的社会秩序。
最早的司法条例之一
1930年3月,闽西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在龙岩召开,成立了闽西苏维埃政府。大会通过了《裁判条例》,对裁判机关权力及执行手续、人民诉讼、惩办罪犯方法、惩办反革命方法、惩办违纪犯罪的政府工作人员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928年7月10号,中共福建临时省委致信闽西特委,提议“马上成立闽西暴动委员会,下设裁判处”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曾健彬:
这部《裁判条例》为当时的审判工作提供了量刑的基本准则,这也是各根据地中最早制定和颁发的司法条例之一。它规定,乡政府为初审机关,区政府为复审机关,经县政府判决后,即为完结,但重要案件得提到闽西政府审判。被告诉讼不服初审或二审判决时,得于原判确定后半个月,提起上诉,但不得越级陈请。
《条例》还规定,每个案件的处理须经法庭委员会事先讨论,然后开庭审判。开庭公审有庭长、秘书及陪审员出庭。开庭前一天,应将案件挂牌通知群众。
各级裁判机关,在每个案件审讯终结后,应将当事人的口供、证据、事实理由按《裁判条例》形成判词,一面报告上级,一面公布。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无异议提出上诉,即照案执行。
探索法治道路的试验田
1932年3月18号,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张华先担任首任裁判部长,实行审政合一、审检合一制。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先后管辖二十多个县级裁判部,是中央苏区成立最早、所辖区域最大、人口最多的省级审判机构。它的成立,标志着法律手段与政治手段、军事手段已经成为苏区三大革命斗争形式。
张华先领导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在工作中总结出许多先进的审判经验:
一是要求各级裁判部废除一切肉刑,依法裁判;
二是审判案件力求材料翔实,下级裁判部送犯人上来时要附有案卷和材料;
三是对于各县裁判部送来省苏裁判部批准的死刑案件,对案卷的原有材料和证据进行仔细核实后,才会进行批复。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
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副主任王盛泽:
经过大量的司法实践,闽西苏区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裁判流程,成为共和国红色审判机构的起源地、我党早期探索法治道路的第一块试验田,为新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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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