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龙岩市永定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获刑十二年
13.01.2015 18:41
本文来源: 福建新闻
因为利用公职便利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赌场收“保护费”等,近日,曾担任龙岩市永定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派出所所长的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 院查明,2003年底,江某利用自己担任永定县公安局治安副大队长职务,要求前来审批火工材料的李某甲,以进货价出售火工材料给他,用于江某参股的一个无 证煤矿生产。2004年底,江某任湖坑派出所所长时,要求找他帮助办理火工材料审批的杜某分材料给他,并从中套利。此外,2006年初至2008年初,江 某利用李某流购买火工材料,低买高卖获利7万余元。
除了非法买卖爆炸物,江某在任湖坑派出所所长期间,将2000多本盖有公章的空白暂住证,以每本10元价格卖给廖某(已判刑),从中获利2万余元。到案后,江某称这2万元大部分用于派出所食堂开支,部分用于个人生活。这种说法,得到了派出所其他领导的证明。
2005年,村民李某丙(另案处理)找到江某,希望允许其在湖坑镇开设赌场,得到江某的默许。之后,江某收受对方32000元“保护费”,有意不组织警力查处。
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受贿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对江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文来源: 福建新闻
13.01.2015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