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举措:永安市检察院试行赔偿担保金制度

22.01.2015  19:00

 

福建检察网1月22日讯(吴海珠  黄巧巧)故意伤害致轻伤、开车轻微撞了人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取得谅解,但赔多少,双方往往争议很大,也不乏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情况。如果简单地批捕,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忽视;如果不予批捕,被害人不能接受。这类案件该如何处理了?

2014年10月,高某与同村的严某在饭桌上因口角导致双方互殴,高某拿刀将严某的左脸部和左腰部砍伤,后高某主动投案自首。经鉴定,严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在刑事调解中,严某欲向高某索要20余万元,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后来高某积极垫付了被害人的所有医疗费,且拿出4万元当保证金作为后续赔偿费用。鉴于本案系轻伤害案件,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等,最终永安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高某作出了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害人严某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

这案件处理有什么依据呢?原来,这是永安市检察院试行的赔偿担保金制度。这制度是该院针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为保障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及合理赔偿,最大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才出台的一项诉讼保障制度。具体适用情形为:犯罪情节轻,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赔偿意愿,但被害人赔偿诉求不合理,导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犯罪嫌疑人向向公安机关缴纳与赔偿数额相当的或较高额度的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

自2014年该制度试行以来,该院先后对7件11人因家庭、邻里纠纷而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危害结果较轻的交通肇事案件启动了担保金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决定做出后,被害人均未对处理结果表示异议,社会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