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4年水利工程 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1.07.2014  20:07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201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建管〔2014〕115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1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4年7月21日

 

福建省2014年水利工程

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201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建管〔2014〕115号)的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当前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水利部《201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省级与市、县关系,进一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事权划分,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健全水利建设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重大水利工程等四类项目的治理力度,保障我省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围绕“四水”的总体目标要求,全力推进水利建设任务的完成,促进我省水利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事权划分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点多、面广、量大,需科学划分省、市、县三级在水利建设管理中的事权,充分调动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性,履行好水利工程建设由项目法人实施、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省水利厅要强化完善规章制度、健全体制机制、组织规划编制、强化监管力量、规范建设程序、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更好地发挥省级部门在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督中的作用;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检查指导,落实好对项目法人的监管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负总责;各相关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要落实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资金合理使用和投资效益。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政策法规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水利建设管理的重要文件和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我省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型、重要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方面。结合我省深化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在前期工作审批、招标投标监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重点环节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形成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重点治理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前期工作质量保证措施不完善的问题,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不到位、缺乏防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措施的问题,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资金配套、拨付保证机制不健全、建设资金支付使用程序不完善的问题,重点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环节监督制约制度未严格执行的问题,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不严格的问题。

(三)工程建设实施方面。规范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运行,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政府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因地制宜推行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代建制等模式,充分发挥水利建设专业化管理的优势,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四)监管力量配备方面。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力量要满足当前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合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五)监督检查方面。结合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实际,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落实监管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管力量。组织对四类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四、项目法人治理重点

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一)前期工作方面。检查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质量是否满足要求,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项目法人组建方面。检查项目法人组建是否规范,内设机构设置是否合理,人员数量与能力是否符合要求,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三)招标投标方面。检查项目招标投标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是否存在人为划小标段规避招标、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规避招标、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问题;是否存在挂靠借用资质、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检查是否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的漏洞,工程建设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竣工验收是否及时。

(五)资金使用管理方面。检查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水利建设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资金拨付不及时、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是否存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工作滞后的问题。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4年7月30日前,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有序开展本地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重大水利工程等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2014年8月~10月,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结合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重大水利工程等四类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或稽察成果,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认真查找监管工作和项目实施各环节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三)分级督查。2014年8月~11月,省水利厅负责对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督查;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重大水利工程四类法人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督查方式和时间由督查单位根据自查自纠进展确定。

(四)整改总结。2014年11月~12月上旬,进行集中整改总结。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建立整改台帐,制定整改措施。在问题整改工作中,要注重从长效机制层面健全规章制度,从工作层面研究强化执行力的具体办法,从管理力量层面采取提高自身监管能力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省水利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把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监管责任作为做好大规模水利建设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与深化水利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同步推进。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注重从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和强化监管等方面强化整改和落实。各地区各单位应针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自身特点,对突出问题的多发、易发环节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强督促检查。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水利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程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厉的责任追究。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将突出问题治理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转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