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有望转为事业单位法人 教师享相应待遇

22.10.2015  23:58

  福州新闻网10月2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昨日,省政府发文要求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社厅在2016年3月前,必须出台民办职业教育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办法,对办学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省政府明确,我省将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并于2016年6月前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2016年6月前,实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等同)或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参照公办学校相同条件教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标准和比例,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