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财物 漳平一男子毁林开路获刑一年

14.12.2015  17:42

   闽西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立烽 俞玮钰) 为了便于管护自家竹木,擅自毁林开路的黄某某,日前被漳平市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应当立即对被毁坏的林地恢复原状,赔偿4378元。

  2014年9月1日至12日,黄某某伙同他人在未经林权单位的同意,也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就雇请挖掘机师傅将挖掘机开进漳平市新桥镇城口村“赤皮畲”山场进行毁林开路。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测算,被毁山场属于漳平市城口林场有限公司和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毁坏林地面积2.16亩,杉木152株,立木材积6.9774立方米,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3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