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死亡早产儿是否属自然人 出生标准如何界定
22.10.2014 18:10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法制今报10月22日讯(李惊涛 汪洋)
案情
2013年4月20日13时,肖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顾某车内同乘人员张某(系孕妇)受伤。随即,张某被送到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医院诊断为:“妊娠34周,因外伤后胎儿宫内窘迫、胎盘早剥。男婴出生时有心跳、没有呼吸,经吸痰方式救治,出生5分钟后死亡。根据医学APGAR评分标准,满分为10分,张某的婴儿被评分为2分,属于活体。”
出院后,张某及其丈夫以遭遇车祸导致早产儿死亡为由,提起了诉讼。
分歧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某所生的早产儿是否属于法定的自然人,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一种意见认为,早产儿具有生命体征,属于医学上的“活体”,因而应认定其已出生并存活,在脱离母体后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民法上通行的“独立呼吸说”,该早产儿因无“独立呼吸”而不能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从而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22.10.2014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