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堂馆所建设条例征言:禁用金融贷款
长久以来,楼堂馆所超标的管控是老大难问题。6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治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较以往执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此次进一步严格了审批权限,增加了项目审批的程序性要求,完善了建设管理规定,严格了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规定楼堂馆所建设只能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得使用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现行 《暂行条例》从1988年开始实施,对规范楼堂馆所建设审批、明确资金来源、严格建设标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随着中央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要求更加严格,《暂行条例》中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表示,跟过去的《暂行条例》相比,正在征求意见的新条例界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使得责任机制更加健全。
楼堂馆所建设中最大的争议来自资金的使用。
此次《意见稿》中,对资金的使用更加严格。规定楼堂馆所建设只能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得使用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同时,国务院部门的项目,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
“如果按照1988年的标准是2亿元,现在可以说门槛更高更严格了。”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表示。
《意见稿》还进一步严格了监督制度,不仅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监督,而且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为了使项目建设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还规定了项目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
此外,《意见稿》还相应明确了法律责任。意见稿拟规定,发现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建楼堂馆所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经记者 原金 发自北京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