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不能因办案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不能因办案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
福建宁化:服务企业发展经验做法在全县推广 |
张仁平 张德潭 |
本报讯(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张德潭)福建省宁化县一矿山企业因管理不善,员工借机盗窃、侵占企业财产,检察干警向业务骨干取证时,选择其下班时间进行;结案后向企业发出加强监管检察建议,两年来,该企业人心思定,生产经营稳中有进健康发展。日前,宁化县检察院服务企业发展经验做法在该县推广,县直机关53个单位和执法部门负责人聚集在该院“取经”。
检察机关非经济管理部门,其服务企业发展有何真经值得全县学习借鉴?据该院检察长黄小斌介绍,宁化是革命老区,发展经济是全县的工作大局,今年3月,该院从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提升办案实效等方面出台服务企业意见,特别提出了办理涉企案件中的“五个不轻易”: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户,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防止因办案方式方法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该院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还包括通过查处涉企领域职务犯罪、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惩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等,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政务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同时,对涉案企业开展“一案一建议”活动,协助企业建章堵漏,把执法办案过程当作服务企业的过程。
对办理涉企案件,该院对干警作出多项禁止性规定。如,不准借口办案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占用企业车辆、通讯工具等物资;不准在企业拉赞助,报销各种费用;不准接受企业的馈赠、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安排的旅游等活动;不准在企业兼职取酬;不准到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向企业摊派业务费用或推销商品。对干警违反规定的,一律严肃查处、及时向企业回复。
作为山区基层院,该院立足职能着眼大局,找准服务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制定出服务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得到三明市检察院的肯定,被评价为“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以自身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的转变,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