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海沧检察:新规生效 司法人员社交别踩雷!

15.10.2015  19:08
新规生效,司法人员社交别踩雷! 2015-10-14   海检原创  海沧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两高三部《规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1这件事情我只告诉你,你可别告诉别人哦!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2公正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对这类案件很有经验,可以咨询一下
这个律师不好” “那您给介绍一个” “这……”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3“这个事情请您多多担待,晚上我约你们几个大学同学一起嗨皮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4“我房子要装修,你那边方便的话先借个10万?”“刘律师,我公休想自驾游,你那车借用一周?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5“这个项目嘛,我们暗中和标吧,有钱一起赚喽!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6“老爷,晚上恭请您到天上人间桑拿,务必赏脸哦。”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还有话要说  《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规定》强调,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司法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日前,最高检下发通知,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反映和举报检察人员违反《规定》的线索,将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并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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